• 全部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解决路径——以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为视角
  • 作者

    阿依加马丽·苏皮王绍清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是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问题之所在。既有理论从姓名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的角度对此进行区分。从本质上看,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为商标对姓名财产利益的侵犯,“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实为姓名权的财产利益的体现,能够主张在先姓名权的姓名实为具有现实性财产利益的姓名。姓名财产利益具有衍生性、或然性、潜在性,与知名度密切相关。虽然《民法典》确认姓名之上的财产利益,但自然人姓名的财产利益于现实之中仍然会因其姓名知名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所以,要确定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可依据该姓名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并结合知名度或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关键词

    姓名权商标权人格权财产利益在先权利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研究”(20BFX106);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姓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本质
    (一)姓名的固有利益:同一性和个性化利益
    (二)姓名的衍生利益:财产利益
    三、在先权利的范围
    (一)《商标法》上在先权利范围的观点
    (二)具有现实性财产利益的姓名才可主张“在先权利”
    四、在先姓名权的确定与保护
    (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是主张在先姓名权的前提
    (二)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与特定名称的保护规则相一致
    (三)综合考量以确认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1]阿依加马丽·苏皮,王绍清.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解决路径——以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6):80-87.
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