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购平台漏洞牟利行为之定性分析——再论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网络犯罪中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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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天红周露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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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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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利用网购平台漏洞以牟利的行为定性时,应坚持诈骗罪和盗窃罪关于“认识错误”的根本差别,根据预设同意的有无将网购平台在运行中的机器因素和体现开发者意志的因素进行区分。利用平台搭建中错误代码所导致的系统漏洞进行牟利的行为因不具备平台开发者预先的同意和认识应被评价为盗窃罪;不当地利用平台开发者为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而特别设计的运行规则进行牟利的行为属于对规则漏洞的利用,该行为因开发者在平台搭建中对规则已经具备预先的概括认识和同意而应被评价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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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购平台规则漏洞系统漏洞诈骗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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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网络犯罪中的现有区分
(一)理论区分
(二)司法实践区分
三、网购平台对资金的处分
(一)网购过程中的资金流转过程
(二)损害网购平台财产利益的侵财行为
(三)网购平台处分资金的意志因素
四、系统漏洞和规则漏洞的区分
(一)系统漏洞和规则漏洞的法理基础
(二)系统漏洞和规则漏洞的核心差异
(三)系统漏洞和规则漏洞的推广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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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1]赵天红,周露鹭.利用网购平台漏洞牟利行为之定性分析——再论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网络犯罪中的区分[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6):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