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抗战初期,因粮价不高,国民政府对民食未进行供应;全国粮食管理局时期,粮食暴涨,国民政府开始对民食进行供应,但因掌握的粮食非常有限,民食供应主要集中在四川,其他各省仅有极少量供应;1941年田赋征实之后,田赋征实后的余粮全部用于民食供应,民食供应范围较前明显扩大。惟民食系在供应军粮、公粮后的余粮中配拨,相对于广大民众的大量需求,为数甚少。不过,少量的民食供应与不多的民食资金,对于缓解民食供应的压力、稳定后方社会秩序、坚持持久抗战,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积极因素更是凸显。战时国民政府粮食供应的重点首在军粮,次在公粮,后在民食,故对民食供应似不宜要求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