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沿线特殊的法制环境决定了其纠纷解决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这是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制逻辑基础。现有的相关机制中,WTO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客观不能和主观不愿等不适应性,不足以全面应对;TPP争端解决机制文本的透明度有所提高、综合成本相对降低,对"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均有所镜鉴。"一带一路"由倡议阶段开始,正在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带,并向类经济体迈进,其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可因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建构相应的纠纷解决路向和模式。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构建,在"倡议"走向类经济体阶段应构建仲裁与仲裁裁决互认、执行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类经济体"阶段应设立"一带一路"仲裁中心并完善相关规则,完善民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司法合作体系;最后,可能进入经济体阶段,该阶段或可尝试筹建"一带一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