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矿难频发,工会组织却没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有立法对工会的组建程序、会员身份、干部选任和领导体制、经费来源等方面规定存在不足,致使煤矿企业工会要么没有组建、要么受到企业的控制,难以真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再者,由于立法没有确认工会的罢工权,使工会维权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从而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应该通过修改立法,明确工人自发组织工会的程序,限制企业高管加入工会,推行工会主席竞选机制和罢免机制,改企业工会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为直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废止企业对工会的拨款制度,建立以会员缴纳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工会经济体制。在实行上述保障工会独立的一系列措施的同时,确认工会享有罢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