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制度的科学设计
  • 作者

    管斌万超

  • 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 摘要

    我国区域性金融波动剧烈频繁,与金融法治缺失所致的监管失衡不无关系。由于中央金融监管放权的法律供给缺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有效供给不足,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实践存在着模糊化、分散化、多重化和碎片化等问题。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避免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异化,我国应当坚持"中央监管为主,地方监管为辅","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权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各自目标,构建中央-地方综合性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中央-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

  • 关键词

    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央-地关系权责统一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机制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重大交叉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AD016);
  •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区域性金融风险波动剧烈频繁
    二、 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实践考察与规制困境
    (一) 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规制沿革
    1. “一行三会”统领天下:奠定金融监管架构基本格局
    2. “地方金融办”虎头蛇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继设立
    3. “办”改“局”破茧成蝶:中央-地方双层监管体制逐步确立
    (二)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规制困境
    1. 金融监管权责“多重化”: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异化
    2. 金融监管资源配置“分散化”:地方金融监管力不从心
    3. 监管配套措施“碎片化”:央-地金融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三、 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规制体系及立法评析
    (一) 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规制体系
    1. 指导性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奠定双层金融监管格局
    2. 部门出台相关规章:中央放权
    3. 地方性文件:创设地方金融监管权能
    (二) 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立法评价
    1. 中央层面:金融监管放权法律供给缺位
    2. 地方层面:政府监管规范性文件有效供给不足
    3. 混沌与秩序:小结之思
    四、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一) 明确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原则
    1. 坚持“中央监管为主导,地方监管作为有益补充”
    2. 坚持“权责明确,风险自担”
    (二) 健全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实体制度
    1. 明确中央-地方金融监管目标
    2. 理顺中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
    3. 明确中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机构与设置
    (三) 完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程序保障
    1. 建立中央-地方综合性信息共享机制
    2. 构建中央-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监管机制
    3. 创制能动金融司法风险防范体系
    (1) 政策上:司法机关创制金融公共政策,弥补经济立法的粗疏和滞后
    (2) 机构上:设立金融法院(巡回法院)或金融法庭
    (3) 技术上:推进(金融)消费公益诉讼,提供便捷司法救济渠道
    五、 结 论
  • 引用格式
    管斌,万超.论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制度的科学设计[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1):25-40.
  • 相关专题
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