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我国已先后4批共设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贸区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营造出相对独立的金融生态区,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制度。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从金融生态主体上看,自贸区放宽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自贸区致力于推进金融创新制度法治化与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金融生态调节能力上,自贸区通过强化对区内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来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可复制、可推广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实践宗旨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受不同区域金融生态基础和法治环境差异的制约,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复制和推广呈现出一种渐进式的再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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