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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以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为视角的展开
  • 作者

    王志祥单奕铭

  • 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6ZDA061);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逻辑解读
    三《解释》第4条既有解读的逻辑及其反思
    (一)《解释》第4条既有解读的逻辑
    (二)对上述解读逻辑的反思
    四对《解释》第4条规定的应然解读
    五余论
  • 引用格式
    王志祥,单奕铭.论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以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为视角的展开[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1):95-103.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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