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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逸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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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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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主体包括公民这一基础性主体,以及法人、外国人等非典型基本权利主体。但基本权利主体均符合可辨识性和防御国家的私主体面向的双重特征。国家属于法律主体,但不宜纳入基本权利主体范畴,即便假设国家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也难以解决国家所有权不具备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国家无法防御国家等悖论,且国家同时作为权力和权利双重主体地位会导致权力入侵权利领域。因此国家所有权应该寻求非基本权利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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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基本权利主体可辨识性防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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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两大理论创新成果研究”(CLS(2017)ZDZ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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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国家是否可纳入基本权利主体范畴?
(一) 基本权利主体是可辨识的私主体:以“公民”为基础分析面向
1. 不可再分的可辨识性:公民概念的去公权化和非泛化
2. 防御国家的“私”主体
(二)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分析
1. 除了公民, 还有哪些基本权利主体
2. 国家是法律主体, 但不宜作为基本权利主体
三、国家所有权“基本权利”解释路径的矛盾与隐忧
(一) 国家所有权不具有防御功能
(二) 基本权利防御对象的逃逸
(三) 国家“权力权利”二元主体混同所导致的学理隐思
四、结语:寻觅国家所有“权”的非基本权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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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王逸冉.国家所有“权”之惑——基于国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角度的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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