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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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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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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奸淫幼女侵犯的法益不是幼女的性自主权,而是幼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由于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犯罪额外损害到幼女性器官健康,法益侵害程度更高、行为人罪责程度更深,因此具备提高法定刑的理论依据。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处于特殊关系中的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同意能力有限,存在特殊关系个体间发生性关系有违伦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社会危害性大且预防必要性高,因此符合增设新罪的条件。特殊职责人员范围除法条明确列举外,还包括法律上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存在抚养、保护、照顾等关系的人员。在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中,“多人”或“多次”并非仅指三人或三次以上,特殊情形下两人或两次也可适用加重法定刑;此外,“情节恶劣”是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限制,仅在猥亵综合情节达到升格法定刑时才适用,否则公共场所仅为基本犯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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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加重情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多人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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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成年人司法先议权研究”(20BFX099);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姚建龙专家团队工作室项目“性侵未成年人惩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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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升格法定刑的理据
(一)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法益侵害程度更高
1.奸淫幼女侵犯的法益不是幼女的性自主权,而是幼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
(1)奸淫幼女侵害的法益不是幼女的性自主权与健康发展权。
(2)奸淫幼女侵害的法益是幼女的性权利与身心健康。
2.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存在额外对幼女性器官的法益侵害
3.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会对幼女造成更严重的心理伤害
(二)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行为人罪责程度更深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理据与正确适用
(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理据
1.特殊关系中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同意能力的有限性
2.存在特殊关系个体间发生性关系有违伦理
3.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社会危害性大且预防必要性高
(二)特殊职责人员的应然范围
1.法律上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
2.事实上存在抚养、保护、照顾等关系的人员
三、猥亵儿童罪中的加重情节
(一)对“多人或多次”的理解
(二)“情节恶劣”是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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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陈捷.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条款的教义学阐释[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02):44-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