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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凡周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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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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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循审判思路,法院判定当事人所主张商业秘密是否满足非公知性系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逻辑前提。通过研习679例裁判样本,发现法院对非公知性意涵及认定标准存有争议,进而影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果。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可以解构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容易获得”三项要件,通过对前述要件进行文本解释,厘定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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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素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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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功能主义视角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20YJC820010);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共建课题“数字竞争语境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021GZGJ232);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于广东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逻辑与路径选择研究”(2019WQNCX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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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概念意涵与实践意义
(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概念意涵
(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认定的实践意义
1.有效划定公知信息与商业秘密间的意蕴边界
2.合理平衡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优势与竞争生态
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现状与现存困境
(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的司法现状
1.涉案信息以经营信息为主
2.法院认定非公知性成立的案件数量整体偏少
(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困境的外在表征
第一,非公知性与保密性之间的边界不清。
第二,非公知性与新颖性之间的边界不清。
(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困境的本质原因:缺乏统一的解释标准
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诠释空间及解释向度
(一)非公知性具备语义诠释的规范结构
(二)非公知性要素解构彰示制度规范要旨
(三)非公知性解构契合法经济学分析范式
四、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内涵要素与解释路径
(一)确定非公知性的主体认定要件:相关公众
1.“所属领域”的认定标准
2.“相关人员”的认定标准
(二)界别公众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要件:普遍知悉
1.普遍知悉的人数标准
2.普遍知悉的程度标准
(三)厘定公众获取商业秘密的程度要件:容易获得
1.容易获得与容易知悉的界分
2.技术信息的容易获得
3.经营信息的容易获得
第一,客户名单是否包含深度信息。
第二,原告与客户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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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董凡,周晓波.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构成要素的认定困境与解释进路——以我国679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研究样本[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04):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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