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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一种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
  • 作者

    李志祥

  •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摘要
    人工智能体具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和自主能力,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或社会受损,这就要求伦理学理论面向新兴的人工智能体开放,承认人工智能体在有限意义上具有道德能力。面对人工智能体引发的伦理问题,学界出现“机器人伦理学到底是人的伦理学还是机器的伦理学”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工智能体具有的自主能力能否使其具有道德能力。这种挑战具体展开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工智能体能否赢得道德关怀资格。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试图以“相似性”标准扩充“理性”标准、“感觉”标准和“生命”标准,从而将人工智能体纳入到道德关怀名单之中。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道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尝试以基于机器学习的道德自主能力为基础,承认人工智能体是一种类似于人类的准道德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有限道德责任。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意味着需要调整和补充现有的、属人的伦理学理论,以便将人工智能体真正纳入到伦理学理论中来。
  •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伦理机器人伦理学科技伦理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类道德行为的进化与社会文化心理机制研究”(20&ZD039);
  • 文章目录
    一、人的伦理学还是机器的伦理学
    (一)人的伦理学
    (二)机器的伦理学
    (三)争论的核心
    二、关怀机器人的伦理学
    (一)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张
    (二)机器人获得道德关怀的障碍
    (三)机器人获得道德关怀的可能路途
    三、问责机器人的伦理学
    (一)机器人担责的主要障碍
    (二)道德机器担责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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