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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交叉视域下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网络首发时间:2024-03-11 1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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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小春
王维茗
单位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
为尽可能避免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的不利影响,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前置条件及其消极法律后果。这类规则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亦难以与既有民法体系相兼容,甚至已僭越了行政权合理介入物权的权力半径,不具备增设限制性条款的可行性。考虑到抵押权人及行政机关的风险防范与特殊利益,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协调应回归民法的私益对抗范畴,排除与民法规范相悖的绝对限制性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相对限制的界限内自主分配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并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抵押权人防御性救济权,减少抵押权人对居住权本身的抵触心理。为了发挥当事人之约定应有的对抗性效力,需辅之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特殊约定记载义务与风险提示义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机构的事前风险预警机制,从根本上消解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状态。
关键词
民行交叉
权利冲突与协调
居住权
限制性条款
公权干预
私益保护
文章目录
一、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状态检视
(一)二者权利冲突状态之具象化
(二)限制性居住权规则背后的逻辑归因
二、行政机关增设居住权限制性条款的可行性分析
(一) 形式层面:居住权限制性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二) 实质层面:居住权限制性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1、 权利冲突状态下居住权限制性条款与民法体系的兼容性判断
2、 权利冲突状态下居住权限制条款与行政权权力半径之对照
三、 在私益对抗范畴内消解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状态
(一) 先抵后居:允许在不动产抵押中约定居住权的相对限制条款
1、抵押权人之防御性救济权的选择
2、为当事人预留相反约定的空间
(二) 先居后抵:抵押权人的防御性救济路径分野
四、 权利冲突状态下特殊关联主体的风险防范
(一)登记机构:增设限制性设权约定的记载与风险提示义务
(二)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事前风险预警机制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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