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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凡周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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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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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市场主体竞争的核心战略要素,其价值性、保密性和非公知性为商业秘密搭建层次保护的权益外观。然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作为一项消极要件,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进行司法认定则面临较大挑战,亟需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意见予以佐证。通过研习我国商业秘密裁判案例发现,鉴定范围、鉴定参照标准、鉴定检索程式在司法实践与鉴定实操中存有争议。针对前述实践困境结合商业秘密裁判的司法需要,文章认为应当明确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就技术事实问题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应当仅限事实范畴描述鉴别,剔除法律评价以保持、平衡裁判和鉴定间的行为边界;鉴定参照标准应当消除专利新颖性的影响,重塑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内涵,强调“容易获得”在司法鉴别中的重要性,并适用“同一性”标准辅证鉴定结论;调试司法鉴定检索程式要点,明晰鉴定活动中技术信息公知性的溯源主体,调整非公知性鉴定的检索进路和范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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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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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功能主义视角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20YJC82001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区域知识产权争端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法治化因应方案”(GD23YFX03);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科)“基于广东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逻辑与路径选择研究”(2019WQNCX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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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规则实践与现存问题
(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实践样态
1.法院认定具备非公知性案件的占比适中
2.非公知性要件查明方式主选司法鉴定
3.法院高度信赖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意见
4.当事人通常对司法鉴定意见持有异议
(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实践困境
1.非公知性的司法鉴定范围亟待厘清
2.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参照标准发生错置
3.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信息检索要点率紊乱
三、明晰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合理范围与属性范畴
(一)“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信息”属于非公知性鉴定的范围
(二)“涉案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属于事实问题
四、重塑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参照判断体系
(一)界别非公知性与新颖性之间的边界
1.专利新颖性不宜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非公知性蕴含商业秘密新颖性的内涵
(二)非公知性与专利新颖性之间的差别
(三)明晰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判断标准
1.明确“容易获得”的鉴定判断作用
2.参照适用“同一性”的鉴定标准
五、调整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检索程式
(一)明确非公知性司法鉴定公知信息的溯源主体
(二)调整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检索方式与范围
1.优化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检索方式
2.调试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检索范围
第一,地域范围方面。
第二,商业信息类别方面。
第三,检索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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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1]董凡,周晓波.我国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进路[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6):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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