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德式公法原则,采用三要件的适用规则,并为我国所引入。但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生成模式出现分化,致使信赖表现作为构成要件存疑,而理论上的争议无法为法院提供可遵循的适用规则。通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和价值核心,认为其适用逻辑具有位阶性特点且应将信赖利益贯彻原则适用的全过程。基于此,尝试将位阶性理论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将适用过程位阶化,依序分为信赖生成阶层、信赖正当阶层及信赖衡量阶层。相较于要件化适用模型,位阶化适用模型优先审查信赖利益在客观维度的存在意义,强调法院在原则适用中的综合性考量,为信赖保护理论发展提供包容性空间。无论是德国行政规范建构与我国的差别,还是英国合法预期在中国的模糊前景,都注定了中国必须建立起自身的信赖保护话语体系,但这无疑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