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对煤炭企业征收资源税的几点看法
  • 作者

    张军

  • 单位

    开滦矿务局

  • 摘要
    近年来,我局生产经营形势比较被动,以1986年为例,全年亏损767万元,而其中资源税占736万元,如扣除资源税额全年几乎不亏损。比部下达的包干利润指标4220万元,短收4987万元,这里有政策性增支因素,也有工作中的问题,但是,缴纳的巨额资源税款已经改变了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因此,如何评价资源税调节盈利的作用问题,值得我们通过结合煤炭行业的生产特点和经营情况来论证现行资源税的作用和弊端。一、开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从1984年第四季度开征资源税以来,征收办法变动两次:一次是以煤炭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超过12%部分征收资源税;另一次是以外销原煤量每吨征收0.45元。国家对征收资源税曾作过说明。我们在执行和学习资源税法规过程中理解到,虽然是“对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实际上是对开采煤炭资源企业的盈利程度征税,调节由于资源赋存条件带来的盈利差别,是一种“煤炭企业盈利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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