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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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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温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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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为我国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提供了重要依据。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应当倡导一种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在法定、正当和辅助性环境法治原则的统制之下,具体可从四个方面展开法律规制:通过环境法律规则的确定,适当限定公私合作的范围;推进均衡性的环境利益衡量,合理建构公私合作的实体内容;保障实质性的利益沟通,强化公私合作信息公开过程;借重司法审查技术的相应跟进,建构最为适当的公私合作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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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私合作环境法治利益均衡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生态文明现代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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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ZD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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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环境法规则限定公私合作范围
(一) 宪法和环境法律原则统制
(二) 通过环境法规则具体限定
三、 均衡公私合作环境实体性利益
(一) 均衡公私合作实体性利益的必要性
(二) 均衡公私合作实体性利益的可行性
四、 强化公私合作主体的信息公开
(一)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中之信息公开
(二)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通过信息公开发现问题
五、 司法审查技术的跟进与完善
(一) 司法审查技术如何进行跟进
1. 司法审查的权利保护范围拓展
2. 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确定(24)
(二) 司法干预的边界及相关制度衔接
1.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司法干预的边界
2. 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衔接
3.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案例指导制度
六、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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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肖磊.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及其展开[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3):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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