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环境污染罪构成要件再阐释——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底层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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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端木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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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共宜春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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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的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层面上罪名设置不合理、“违反国家规定”等语词使用不准确,司法层面上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因实质化倾向造成的松动共同带来了定罪标准的松动。《民法典》第九条表明,绿色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底层伦理,而法秩序统一性能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产生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应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界定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既是实害犯又是抽象危险犯,本罪的结果和罪量应当根据法益具体阐释,主观构成要件或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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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实害犯抽象危险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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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文明时代环境刑法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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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引言
一、污染环境罪定罪标准弱化的现实表现
(一)污染环境罪定罪标准弱化的表现
1.将部分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
2.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
3.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
(二)污染环境罪定罪标准弱化的原因
1.定罪方面的问题
2.解释方面的问题
二、基于《民法典》第九条的污染环境罪法益分析
(一)《民法典》第九条与污染环境罪的关联性
(二)从环境资源法益到环境生态法益的环境法益转变
三、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再阐释
(一)污染环境罪的性质分析
(二)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再阐释
1.污染环境罪的结果
2.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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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端木玉芳.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环境污染罪构成要件再阐释——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底层伦理[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5):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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