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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现代法治_“民法典研究”专题

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专题来自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05期,共3篇研究成果。

行业视野

社会科学

类别

13个

关键词

3位

专家

3篇

论文

366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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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Author): 吕爽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将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第625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制度,这标志着企业旧物回收义务被正式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体现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目前在民法法律规范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义务承担主体界定不明确、缺乏旧物回收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法律责任适用不清楚等等。通过对法律规范解读,我们发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实则具有后合同义务性质,而第625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亦可能成为合同的主要义务;旧物回收义务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材料供应商等;旧物回收义务的对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收的物品,也包括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回收的物品;在旧物回收方式上,可以采取自行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方式;在履行旧物回收义务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处理和利用回收的物品;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履行旧物回收义务的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公法责任。推动建设和完善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的法律机制,将为促进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05期
    143
  • 作者(Author): 端木玉芳

    摘要: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的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层面上罪名设置不合理、“违反国家规定”等语词使用不准确,司法层面上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因实质化倾向造成的松动共同带来了定罪标准的松动。《民法典》第九条表明,绿色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底层伦理,而法秩序统一性能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产生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应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界定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既是实害犯又是抽象危险犯,本罪的结果和罪量应当根据法益具体阐释,主观构成要件或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05期
    96
  • 作者(Author): 王鑫媛

    摘要: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问题是影响法理学发展的传统问题。构建以“法理”为中心的法理学发展体系虽已成为当代法理学发展的趋势,但要解决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纷争还需从根本上对法理学进行反思和批判。面对部门法学的功用期待和实践中的难题拷问,将法理学二元划分为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不失为一条可行路径。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为法理学二元发展理论提供了新的分析对象。以民法典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法理梳理,从而透视法理学二元发展的逻辑路径,一方面挖掘了民法典从制定形式到价值内核的庞大法理资源,另一方面也为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在法治发展浪潮中指明了方向。因此,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理学学科建设要坚持二元发展路径,既要加强以“法理”为中心议题的理论法理学研究,又要重视法治实践问题引导下的工程法理学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05期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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