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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担保规则研究
  • 160
  • 作者

    林彦佐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摘要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并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立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 关键词

    数字经济数据资产担保数据交易数据合理使用规则构建

  • 文章目录
    一、前提:数据何以成为资产?
    (一)数据的财产权属性
    (二)数据资产满足资产经济核算之要求
    1.数据资产满足宏观国民经济核算之要求
    2.数据资产满足微观财务会计核算之要求
    (三)数据资产的再定义
    二、规范现状:现有担保制度的有限空白
    (一)数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的特殊性
    1.数据资产的内容范围仅具有限特定性
    2.数据资产于存在形式上具有特殊性
    3. 数据资产的流通多方位性
    4. 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风险性
    (二)数据资产担保权利变动上的特殊性
    1.权利变动后就担保财产的使用不同
    2.权利变动的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数据资产
    三、多元利益冲突下数据资产担保的规则设立
    (一)数据资产担保的适格性主体范围
    (二)数据资产担保的客体范围限制
    1.含有可追溯匿名化路径的数据资产不可作为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
    2.含有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数据资产不可作为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数据资产担保的设立方式
    1.设立前需有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认证
    2.数据资产担保采用登记方式设立
    四、结语与展望
  • 引用格式
    林彦佐.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担保规则研究[J/OL].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1[2023-09-14].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2.1593.C.20230912.195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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