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杀之介入对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基于16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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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王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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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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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介入被害人自杀行为的案件,我国司法实务采取了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包括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间接/直接原因说、条件说、重要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然而,上述理论学说都存在难以修正的缺陷,不仅未能提供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而且未能类型化地把握介入因素的性质,还使裁判者承载着一次性完成归因与归责的思想重担。相较而言,客观归属理论消除了上述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较为合理。客观归属理论对介入被害人自杀行为的案件进行了三个步骤的考量,即以条件说为基础,以危险增加作为危险创设的判断标准,以规范保护目的作为危险实现的认定尺度。同时,在危险实现中,该理论认为应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蕴含致人死亡的危险。若蕴含,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不蕴含,则要引入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若符合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成立要件,则由被害人自我答责;若不符合,则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具体而言,若被害人不具有自我决定能力,则由负有监护义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若被害人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则仍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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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害人自杀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属理论被害人自我答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