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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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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王璞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摘要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 关键词

    动态质押公示方式非占有质监管责任概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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