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证据在侦破犯罪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令其应用已然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环节。同时,大数据证据的运用也使得律师的有效辩护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对律师阅卷权、质证权、取证权等传统权利造成冲击,律师有效辩护的空间和可能性被不断压缩和降低;另一方面,大数据证据算法运作过程的不可知引发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失灵”等问题,加大了律师的有效辩护难度。针对于此,有必要从有效辩护的前提、重点、保障入手,增加控方数据开示义务以保障律师全面而有效阅卷;合理改造律师对大数据证据的质证、取证思路以实现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赋予控方有限度的算法公开义务以确保律师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