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权属审查标准——以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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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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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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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对于债权人以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并申请执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股权、显名股东能否申请排除执行的问题,法院在涉案股权权属的审查判断上存在分歧,呈现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两种做法。合理的股权权属审查标准,应当同时兼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债务人责任财产逃逸与保障案外人财产安定。形式判断标准在此方面存在不足。隐名股东未释放其拥有股权资产的信号以吸引债权人进行交易,故而债权人并未因股权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不具有权益保护的优先性。形式审查标准还存在片面追求执行效率的倾向,可能会对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法院宜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涉案股权的实体权属。囿于代持股权事宜的隐蔽性,法院通过代持股权协议等直接证据判断存在代持合意困难,应转向对案外人是否实际出资、能否合理说明出资财产来源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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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股权代持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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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隐名股东为债务人时的实践分歧
(一)分歧在于如何判断登记股东实质持有股权
(二)分歧源于股权权属判断采形式还是实质标准
二、股权形式审查标准的不合理性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差异
(二)隐名股东债权人未产生信赖利益
(三)片面追求效率有损实质正义
三、股权实质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通过协议探寻代持真意困难
(二)审查是否出资以及资金是否合理
1.案外人是否可以提供出资的证明材料
2.案外人是否可以合理说明出资财产来源
(三)审查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结语